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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於103年9月2日召開第1次會議新聞稿

  • 日期:103-09-04
  • 資料來源:財務管理科

財政及經濟發展處新聞稿103.9.2

台東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已依公共債務法規定成立,並於103年9月2 日召開第1次會議,台東縣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公所債務現況,均符合公共債務法之債限規定。

公共債務法修正條文於102年7月10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核定自103年1月1日施行,配合公共債務法之修正,為健全地方政府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之審議機制與舉借自償性公共債務之審議評估,各縣市須成立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與審理縣及鄉鎮市公共債務相關事項,台東縣公共債務委員會已於103年4月30日成立,組織成員7人,置主任委員1人,內聘委員2人,外聘委員4人(遴聘具財經、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

公債管理委員會議事範圍如下:自償性公共債務之審議及評估、自償性財源喪失之認定、其他有關自償性公共債務審議、評估及對主任委員之申請迴避事項、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之審議。依公共債務法及公共債務審議規則規定,各地方政府自103年1月1日起,每年於總預算案或附屬單位預算案編列自償性公共債務之舉借,應由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關編製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提報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關經檢討其自償性債務有喪失自償性償債財源之虞時,應檢送修正計畫提報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另依規定各地方政府所舉借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達公債法第5條第3項或第4項規定債限90%時,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提報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

台東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於103年9月2日召開第1次會議,本次會議無審議案件,且台東縣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公所債務現況,均符合公共債務法之債限規定。透過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成立及審議,未來台東縣債務管控將更透明嚴謹,並發揮財政自我負責精神,落實財政紀律,追求財政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