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07 年臺東縣機關學校暨各鄉(鎮、市)公所節能設備汰換補助計畫

  • 日期:107-07-16
  • 資料來源:工商管理科

壹、計畫目的
本縣依「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辦理所轄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汰換老舊空調、照明設備及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以落實節電,特訂定「107 年臺東縣機關學校暨各鄉(鎮、市)公所節能設備汰換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貳、補助對象
本縣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

參、申請補助期間:
一、自公告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期間屆滿前,如補助款將用罄,本縣得公告終止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補助期間。

肆、本計畫補助品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冷氣機)」
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 3615 及 CNS 14464 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
指服務業辦公與營業場所,及政府機關學校之原為傳統 T8/T9 螢光燈具。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需汰換為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 LED 照明燈具。

伍、各補助品項申請資格與條件: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冷氣機)」
(一)補助對象:汰換購入或冷氣出廠日期於97年前(含)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者,無法證明日期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標準: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冷氣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 1 或 2 級產品。
(三)補助額度:額定總冷氣能力每 0.1kW 補助新臺幣 250 元, 每台冷氣以 10kW 為限。
二、「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
(一)補助對象:既有傳統 T8/T9 螢光燈具為 LED 燈具。
(二)補助標準: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發光效率應達
100lm/W 以上之 LED 燈具。
(三)補助額度:每具補助 50%費用;每案以 500 具為限。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一)補助對象:室內停車場原燈具未設置智慧照明者。
(二)補助標準:導入智慧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 120lm/W 以上之 LED 產品,且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 1 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
(三)補助額度:每具補助 50%費用;每案以 200 具為限。

陸、經費請撥方式
一、「申請方式」
以局處或各鄉(鎮、市)公所為單位,函送設備汰換相關申請文件(附件一及附件二)至本府辦理審查。
二、「節能設備汰換方式」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冷氣機)」
1.依共同供應契約規定辦理。
(二)「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及「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1.未超過十萬元者,自行洽詢廠商汰換(須簽准)。
2.超過十萬元者,依公開招標規定辦理。
三、「撥款條件」
經本府審查核定補助金額及申請單位竣工後,備妥請款資料,按核定金額一次撥付。
四、「請款資料」
(一)應備文件:
1.領款收據(蓋關防)。
2.核定公文。
3.財產減損單。
4.財產增加單。
5.經費支出來源分攤表。
6.節能設備購置證明 (附件三)。
7.受補助節能產品之證明文件(附件四):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冷氣機)」:廠商保證書(卡)影
本,需載明廠牌及型號。
(2)「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符合發光效率 100lm/W 以
上之照明燈具產品測試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
(3)「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LED符合發光效率120lm/W以上之照明燈具產品測試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 1 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裝置之證明文件。
8.設備汰換施工前、中、後照片(附件五)。
9.廢棄物處理廠切結證明書(附件六)。
10.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
(二)以發包方式辦理者,除備妥應備文件外,需另檢附:
1.招(決)標公告、開(決)標紀錄。
2.可顯示契約名稱、簽約金額及日期之相關契約書影本。
3.完工證明資料(結算驗收證明書、決算書等)
(三)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者,除備妥應備文件外,需另檢附:
1.訂購單影本。
2.財務結算驗收證明書。
3.驗收紀錄。
(四)各鄉(鎮、市)公所除需加檢附納入預算證明外,餘請款資料相同。

柒、補助審核作業
一、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由臺東縣住商節電工作小組進行審核,並於本府收件日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將審核結果將函文通知申請單位,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以發文日次日起10日(不含例假日)內完成;屆期未補正者將駁回申請。
二、現場查核: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必要時將安排現場查核, 查核時間排定後,如申請者無法配合查核作業,將辦理退件。

捌、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予補助
一、 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申請者資格不符。
四、申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五、 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六、廠商保證書(卡)日期為補助執行期間前或執行期間後。
七、廠商保證書(卡)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八、申請日期超過補助期間。
九、發票或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廠牌型號。
十、申請文件不實或偽造變造。
十一、經查證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十二、預算將用罄並經本縣公告終止補助。
十三、本計畫申請表格、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應切實遵守;如經查申請者有違反本計畫規定事項或有虛偽買賣、偽造不實資料、經補助後逕行退換非補助產品,本縣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十四、未配合本縣協助配合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十五、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六、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者。

玖、為辦理本計畫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