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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臺東縣獎勵民間投資補助(貼)申請書及臺東縣獎勵民間投資計畫書

  • 日期:113-01-01
  • 資料來源:產業發展科

一、申請資格條件:
符合「臺東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投資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與商業登
記法設立之商業及財團法人。
二、申請期間:投資人公司創立或增資變更登記次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三、補助項目
(1)勞工職業訓練費用:補助最高80萬元。
(2)勞工薪資補貼:補助每月最高1萬5000元;累計1百萬元為限。
(3)房屋稅及地價稅補貼:提供前2年全額補貼,後5年補貼50%,最高5千萬元。
(4)低利融資:本府協助取得低利融資或協調金融機構融資。
(5)縣有房地租金、權利金補助:
(一)承租縣有房地:租金興建期間(二年內)全免、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2~5年減半計收,租期累計最長50年;核發土
地使用權同意書權利金得於開始營業後按年退還5%,最長10年。
(二)設定地上權:土地租金興建期間(二年內)全免,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5年減半計收,存續期間最長以50年;權利
金得於開始營業後按年退還5%,最長10年。
(6)私有房地租金補助:補助金額依租賃契約所載每年租金50%,每年不得逾20萬元。
四、審查方式:本府設審議委員會,為審議本自治條例各類獎勵措施申請案。
五、全案預算金額為6,850,000元。
聯絡單位:財政及經濟發展處產業發展科/聯絡窗口:089-32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