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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法令宣導短片

  • 日期:108-01-24
  • 資料來源:菸酒管理科

一、不得販賣自行產製之酒品。
二、禁止在網路上(臉書、蝦皮、露天、奇摩等)販賣酒品,按菸酒管理法第
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三、產製私酒「供自用」成品成品及半成品每戶合計不超過100公升,不處罰。

※「販賣」私酒最低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產製」私酒最低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網路販賣」酒品最低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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