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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小常識

  • 日期:107-08-20
  • 資料來源:菸酒管理科

Q1.家中長輩或部落耆老們因為生活或傳統文化習俗需要而自製酒品,是否涉及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規定?

答:
現行菸酒管理法第45條已規定,產製私酒未逾一定數量(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且供自用者不罰。

Q2.家中務農,所種植之水果或榖類作物生產過剩而自行製酒,可否販賣?

答:
(1)不可以,鑑於菸酒屬特殊商品,攸關國人健康,故須經許可並領得許可執照者,始得產製及營業。
(2)本例中如民眾因未取得許可執照而將自製酒品對外販售,該產製之酒品屬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私酒,對外販售私酒將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另產製私酒之行為亦將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Q3.現在網路這麼方便,家中喝不完的酒可否上網轉賣?

答:
(1)不可以,按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故不論合法製酒業者產製之酒品或私釀酒品,均不得在網路上販賣。
(2)如經查獲於網路上販賣之酒品為合法製酒業者產製之酒品,將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倘販賣之酒品屬第6條第1項所稱之私酒,將依同法第46條第1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Q4.我是小農/原住民,想推廣農產行銷/原住民傳統文化習俗並
販售自釀的酒品自給自足,請問有什麼管道可以申請製酒銷
售?

答:
為順應國內農村及原住民部落以農產品製酒銷售之需求,菸酒管理法於93年修正時,亦增訂農民或原住民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可供釀酒農產原料者,得於同一用地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規範。詳情請上財政部國庫署網站(主題專區-菸酒業務管理-菸酒管理業務問答-菸酒業申請業務)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