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經濟部中企處109年11月17日中企輔字第10902010650號暨經濟部109年9月28日經商字第10900708700號函轉衛生福利部本(109)年9月24日衛授食字第1091301984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一案相關規定預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
三、有關旨揭法規懶人包、宣導單張及標籤等資訊置於位衛服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http://www.fda.gov.tw/)之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文宣品下載請至便民服務>文宣品下載專區(https://www.fda.gov.tw/TC/Promotional.aspx),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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