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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臺東縣部落集會所(點)寺廟教堂照明設備汰換補助計畫

  • 日期:107-07-16
  • 資料來源:工商管理科

壹、計畫目的
本縣依「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辦理所轄寺廟教堂、部落集會所(點)落實節電,特訂定「107 年臺東縣部落集會所(點)/寺廟教堂照明設備汰換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貳、補助對象
臺東縣原住民部落集會所(點)及轄內之寺廟、教會(堂)。

參、申請補助期間:
一、公告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各項設備需在申請資料提送前完成安裝。
二、期間屆滿前,如補助款將用罄,本縣得公告終止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補助期間。
三、補助採買期間:107 年 1 月 1 日起採購本計畫所補助之節能產品(以發票開立時間認定)皆可於本計畫公告後申請。

肆、本計畫補助品項用詞,定義如下:
照明設備:補助對象周圍各項照明用之傳統 T8/T9 螢光燈具、鎢絲燈泡、白織燈泡、金屬鹵化燈、高壓鈉燈、水銀燈。

伍、各補助品項申請資格與條件: 一、補助標準:
(一)LED 燈管之照明具: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發光效率應達 100 lm/W 以上,每具補助新臺幣900元為上限;每案以 30 具為限。
(二)1W以上 LED 燈泡: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發光效率應達 100 lm/W 以上,每顆補助新臺幣150 元為上限;每案以 30 顆為限。
(三)1W以下 LED 燈泡: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發光效率應達 100 lm/W 以上,每顆補助新臺幣80 元為上限;每案以 30 顆為限。
(四) LED 投射照明燈: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發光效率應達140 lm/W 以上,每具補助新臺幣 4,000 元為上限;每案以10顆為限。
二、補助上限:每案申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 4萬元新台幣,不含汰換工資。

陸、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
可採「自行申請」或「代申請」擇一方式辦理:
(一)「自行申請」:由購買本計畫補助節能產品之申請者,自行備妥「申請文件」後,依下列送達方式辦理。
(二)「代 申 請」:委由販售本計畫補助之節能產品的經銷商、通路商、電器行、製造商或非請領補助本人等申請者,需協助備妥「申請文件」及「附件5 代辦委託證明書」後依下列送達方式代為辦理。
二、申請文件:
(一)應備文件
1.申請者於汰換完本計畫補助之節能品項後,檢具:
(1)附件 1 部落集會所(點)/寺廟教堂照明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
(2)附件 2 設備汰換設置完工前中後照片。
(3)附件 3 受補助節能產品之證明文件
A.LED 燈管之照明燈具、LED 燈泡:符合發光效率 100 lm/W以上之照明燈具產品測試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
B.LED 投射燈:LED 符合發光效率 140 lm/W 以上之照明燈具產品測試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
(4)附件 4 設備汰換購置證明文件: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應註明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 (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 107 年1月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公司大小章。
2.設備裝置地址之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
3.申請人(單位)之存摺影本。
(二)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
1.原住民部落集會所(點):
(1)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
(2)建物承租合約或其他委託管理證明。
(3)部落協會組織規章或其他合法證明文件。
2.寺廟、教會(堂):
(1)本縣轄內合法設立在案之寺廟及教會(堂)之證明文件。
(2)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
(三)其他文件:
1.非親自辦理者,需附「附件5 代辦委託證明書」。
2.如申請設備裝置地點非房屋所有人時(即承租戶),須出具申請者與房屋所有人之地址建物契約影本及「附件 6 設備汰換同意書」。
三、本計畫之申請表格可至臺東縣政府網站,或至本縣「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官方網站下載。
四、送達方式:申請者填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後,於公告期間內郵寄至「臺東大同路郵局第 435 號信箱」,郵寄封面應載明「臺東縣部落集會所(點)/寺廟教堂照明設備汰換補助計畫」,收件人「臺東縣住商節電工作小組收」,收件日期以郵戳日期或現場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柒、補助審核作業
一、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由臺東縣住商節電工作小組進行審核,並於收件後 30 個工作天內,將審核結果將函文通知申請者,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以發文日次日起 10 日(不含例假日);屆期未補正者將駁回申請。
二、現場查核: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將安排現場查核,查核時間排定後,如申請者無法配合現場查核作業,將辦理退件。

捌、補助款撥付方式
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以匯款方式匯入以申請者(單位)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建議使用台灣銀行或郵局帳戶。

玖、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申請者資格不符。
四、申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五、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六、申請日期超過補助期間。
七、發票或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廠牌型號。八、申請文件不實或偽造變造。
九、經查證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十、預算將用罄並經本市(縣)公告終止補助。
十一、本計畫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與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者應切實遵守;如經查得申請者有違反本計畫規定事項或有虛偽買賣、偽造不實資料、經補助後逕行退換非補助產品,本縣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十二、未配合本縣協助配合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十三、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四、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者。

壹拾、為辦理本計畫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壹拾壹、諮詢專線:
臺東縣住商節電工作小組 089-346933
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 089-3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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