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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就其所辦理之公共建設,得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所稱主辦機關,適用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 日期:112-07-07
  • 資料來源:產業發展科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就其所辦理之公共建設,得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所稱主辦機關,適用該法及其相關規定。(檢送財政部112年6月20日台財促字第11225515650號令1份)

依據財政部1120620台財促字第1122551565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