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就其所辦理之公共建設,得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所稱主辦機關,適用該法及其相關規定。(檢送財政部112年6月20日台財促字第11225515650號令1份)依據財政部1120620台財促字第11225515651號函辦理。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就其所辦理之公共建設,得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所稱主辦機關,適用該法及其相關規定。(檢送財政部112年6月20日台財促字第11225515650號令1份)
依據財政部1120620台財促字第1122551565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