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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品牌臺東產業行銷補助方案」

  • 資料來源:產業發展科
  • 聯絡人:賴俊豪

主旨:公告「113年品牌臺東產業行銷補助方案」,請符合資格者,自112年11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113年品牌臺東產業行銷補助方案。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112年11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 。

二、資格條件:

(一)工商團體組團參展:

依法立案之本縣法人、學研機構、工商團體及民間團體(包含農漁會、合作社、產銷班等)率本縣業者組團參展,參展廠商須至少3家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縣完成登記之公司、商業或工廠。

(二)本縣廠商個別參展:

設籍本縣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縣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惟不含所在地登記於本縣之外國公司。

三、補助項目及原則:

(一)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場地裝潢、廣告行銷費、國外運輸費及參加國際競賽所需之報名費等支出項目。

(二)申請補助之團體、公司、商業、個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不得以同一展覽(售)或國際競賽項目重複申請補助。

(三)同一展覽(售)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四)申請單位每年度以展覽(售)補助2案、國際競賽補助1案為限。

(五)如經審認為預警性有效調節農產品產銷行銷活動或特殊效益考量之補助內容不受前述原則限制。

(六)申請補助單位農民團體(如農漁會、合作社、產銷班),如以參展農民所產生鮮農、林、漁、牧產物供促銷活動使用者,經審核同意不在此限,惟本項經費不得逾總補助經費10%。

四、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資格文件審查,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須於本府通知後5日內補正,逾時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予以退件。

(二)複審:本府成立審查小組並召開審查會議,由審查小組就申請案件所參與展覽(售)之參展規模(參展攤位數、參展經費)、參展地點、經費編列完整性與合理性及對本縣產業發展之貢獻度等事項進行審查,本府並得視需要通知申請單位派員出席審查會議進行說明。

(三)結果通知: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五、補助金額上限:

(一)個人或個別廠商:以個人、公司或商業參與行銷展覽(售)之申請補助者,每攤位(至少9平方公尺)國內展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國外展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二)團體組織:以團體組團參與行銷展覽(售)之申請補助者,每攤位(至少9平方公尺)國內展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國外展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三)團體組織或個別廠商參與國際競賽者:每次參與競賽之補助上限為15萬元。

(四)如近2年參加同一場次之展覽(售)活動者,補助額度上限得予酌減 (但專業之國際展覽(售)不在此限)。

(五)經本府審認同意展覽(售)內容及方式具創新、創意或符合目前推行政策者,不受前述總補助額度與次數之限制。

六、受補助單位參加國內外展覽(售)時,應於攤位明顯處揭示本府識別標誌(請至本府網站下載圖檔https://www.taitung.gov.tw/cp.aspx?n=16046,並依本府因政策變動而公告調整為主),並拍照以供核銷。

七、本補助方案得依113年度預算審查審議結果公告調整實施之,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為新台幣250萬元整。

八、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九、檢附「113年品牌臺東產業行銷補助方案」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申請人聲明書」各1份。